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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结核患者别怀孕
来源: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:2010-04-06 浏览:

 

  已婚妇女如确诊患了活动性肺结核最好别怀孕。患肺结核妇女妊娠对病人对胎儿都不利。另外,用于治疗肺结核病的利福平、链霉素等药物都不宜在怀孕期间应用。孕妇患严重的肺结核,胎儿可因缺氧与营养不良,导致发育不良或死胎。结核菌也可通过血液运行播散,在胎盘内形成结核病灶,经破坏绒毛后进入胎儿体内,传染给胎儿。一般肺结核患者分娩后,如能严格与婴儿隔离,结核菌传染给新生儿的可能性很小,对其生长发育也无影响。

  重症肺结核患者如妊娠,应在6-8周内做人工流产。肺结核妇女产后要尽快恢复体力,按时服药,避免过劳,要尽量和婴儿分开,婴儿最好有别人照顾,及时接种卡介苗,以免传染上结核病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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