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确认识预防接种反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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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接种疫苗的效果及其危险性一直存在争论,要证实接种本身及所观察到的反应的因果关系,以及其严重程度是有困难的。然而,像麻疹、白喉等疾病,接种的利益远远比超过疫苗反应有害的一面。
当然,在安全和有效两个因素中,安全应放在首位。大量人群预防接种后的不良反应问题,客观上是不能避免的。这就需要在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。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,生物制品生产工艺及其质量控制不断改进和提高,同时通过制造疫苗菌、毒种的优选,生物工程及其技术的应用,使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减少到最低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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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反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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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反应是由生物制品本身特性引起的反应。系由生物制品性质所决定,其临床表现和强度随制品而异。一般反应的反应程度局限在一定限度内,除个别人因机体差异反应略重外,多属轻微;反应过程是一过性的而不是持久性的;反应不会引起不可恢复的组织器官损害,或功能上的障碍(但卡介苗局部瘢痕除外);没有后遗症,这是一般反应的固有特点。
一般反应,有人称为正常反应。认为没有反应,就没有效果;反应愈大,效果愈好,其实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。预防接种后,有些反应可能是建立免疫必须发生的条件,或者是免疫反应本身的过程,这类反应可能是不可避免的。但过重的反应毕竟会给接种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,并且可能带来危害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,生物制品质量得到不断改进,反应是可以避免和减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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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重反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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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重反应系指被接种者某些生理或病理的原因(饮酒、剧烈运动、过度劳累、经期等),或系使用不当(已冻结变质的制品、吸附剂未充分摇匀、接种途径错误等),以及某些批号制品质量原因(吸附剂含量过多,菌、毒种毒力过高等),从而造成反应的加重。
这类反应与一般反应在性质上没有区别,是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加重,而无其他方面异常症状的发生;或发生反应的人数超过正常比例。预防接种后发生较重反应的人数不多,一般在5%以下。但是,在有些情况下,反应较强,甚至可能使较重反应的人数超过5%或更高,且只发生在个别批号或同一批号在不同地点、不同时间使用的疫苗和某些少数疫苗中。此类反应采取对症治疗均可恢复,一般不会留有永久的或不可恢复的组织器官损害,也不会有后遗症等严重后果。这类反应有时将其与一般反应合并,为便于反应的处理,故仍将其列为一种类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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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常反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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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常反应是指在接种后与一般反应同时或前后发生,但与一般反应性质,临床表现不同的反应。同批疫苗、同时接种的人绝大多数并无这种异常反应出现,只是在极少数人或个别人中发生的属于罕见的不良反应。与疫苗的种类有一定的联系,与接种者的体质也有密切的关系。反应程度比较严重,不及时治疗抢救,可能有一定的危险,以致造成不良的后果。
这类特殊反应,常见的有非特异性反应、变态反应、活疫苗造成的感染扩散、精神性(心因性)反应、神经系统方面的并发症、生物学特异反应等。其中以变态反应和免疫功能缺陷而造成的全身性感染扩散较严重,也较难以诊断。不能轻易地把原因不明或疑难症状归之为“过敏”或“变态反应”,以免延误病情而造成不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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偶合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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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防接种后偶合其他疾病,严格地讲,可以分为偶合、诱发、加重原有疾病三种情况。偶合是指被接种者在接种时,正处于某一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,或其他疾病即将发作时接种后恰好发病;诱发是指被接种者患有某种慢性疾病,但临床症状不明显,进行接种后使上述某种疾病的症状变得明显,或影响生理过程;加重是指病人原有慢性疾病,在预防接种后立即引起加重或急性复发,经调查证实和预防接种有一定关系者。加重原有疾病实际上也是诱发的一种,不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更加严重。
偶合其他疾病实际上是一种巧合,即不论接种与否,这种疾病必将发生,因此它与预防接种的关系不大;诱发或加重原有疾病,则与预防接种有一定的关系,假如不进行预防接种,则不一定发生或发作。故有时也把后者列为预防接种的合并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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